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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丰军、周国生、贾广有、彭国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丰军,周国生,贾广有,彭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75号申请人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丰军。被执行人周国生。被执行人贾广有。被执行人彭国锋。本院在执行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丰军、周国生、贾广有、彭国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