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向民与邵辉、徐晓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向民,邵辉,徐晓萌,王向民,邵辉,徐晓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651号原告:王向民,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邵辉,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徐晓萌,女,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王向民与邵辉、徐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向民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向民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向民负担。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