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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藤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鸿美邦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藤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鸿美邦五金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3155号原告:佛山市藤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工业区原大洁王衣车油厂仓库自编1号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86796731E。法定代表人:万小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玲,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鸿美邦五金加工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樵乐璐理教开发区厂房自编***号。注册号:440602600521683。经营者:黄福清。原告佛山市藤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鸿美邦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由本院审判员秦育生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李文标、人民陪审员陈凯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还清货款人民币4706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清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截止到2014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066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拖延,遂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被告企业登记信息、送货单、录音等证据。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所述主要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在与原告的通信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7066元。原被告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被告理应在收到货物后同时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无果向本院起诉,其诉请被告还款付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鸿美邦五金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藤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7066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976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鸿美邦五金加工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育生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