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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东升与吕洪伟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升,吕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升被执行人:吕洪伟申请执行人王东升与被执行吕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