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德生与代保国等5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生,代宝国,崔宁志,李恩辉,宋文章,张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赵德生,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代宝国,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崔宁志,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恩辉,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梨树县。被执行人宋文章,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秀国,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作出(2016)吉032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人已耕种完毕涉案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政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