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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福友与徐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友,徐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友,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徐长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