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福友与徐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友,徐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友,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徐长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