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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立巍与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巍,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巍,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工农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立巍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靖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