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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代建军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721号原告:代建军,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郭云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审理原告代建军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代建军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建军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建军负担。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