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194号原告杨某1,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被告杨某2,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案由: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已经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杨某2当庭为原告杨某1出具了欠条,并表示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原告杨某1遂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袁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帅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