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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宁仁与罗余胜、陈文芬、罗余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仁,罗余胜,陈文芬,罗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李宁仁,男,194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罗余胜,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陈文芬,女,194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罗余文,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罗余胜、陈文芬、罗余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余胜、陈文芬、罗余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余胜、陈文芬、罗余文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罗余胜、陈文芬、罗余文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强制执行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助理审判员 陈惟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