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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用商店、刘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机商店,刘同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民初501号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法定代表人:刘茂福,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机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营业主:张君,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肇东市。经营业主:王英阔,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肇东市。被告:刘同友,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用商店、刘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茂福,被告刘同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机商店的经营业主张君、王英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农机货款20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被告刘同友、王英阔、张君三人合伙在原告处购买玉米脱粒机8台,共价款272000元,之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货款66000元,尚欠货款206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让为给付剩余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被告刘同友辩称,在2013年我和张君、王英阔合伙卖在原告那买了8台机器,总价款272000元,当时只给了两台的钱66000元,还欠20多万元没给,剩下的货款当时说卖完机器给,之后我就从那边回家了,等我回去后发现剩余的6台机器被张君和王英阔夫妇给卖了,钱也没有给原告,这笔钱应该张君和王英阔夫妇给。我给不了。被告张君、王英阔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机商店和刘同友是否应给付原告剩余的农机款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2013年9月7日、2013年9月15日被告提货时出具的收据两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机8台,总价款272000元,被告只给付66000元,还欠206000元。被告刘同友辩称,这两张收据我认可,机器是我们买的,但是全是张君和王英阔夫妇买的,钱也都让他们夫妇收了,原告还因为这事报过案,穆棱市公安局也去调查过此事,张君和王英阔夫妇承认把机器买了,钱在他们手上。因被告刘同友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机商店和刘同友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你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刘同友和内蒙古万吉农用商店的业主张君和王英阔夫妇合伙在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购买农机8台,总价272000元,被告只给付了原告66000元或款,剩余货款206000元未按时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206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受法律保护,双方当时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将化农机给被告内蒙古万吉农用商店和刘同友,被告内蒙古万吉农用商店和刘同友接受货物后仅支付部分价款,其仍应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内蒙古万吉农用商店和刘同由给付剩余农机款20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同友辩称,购买原告的8台农机全部由被告内蒙古万吉农用商店经营业主张君、王英阔夫妇独自卖掉,钱也由张君、王英阔夫妇收取,其不应归还该笔货款的辩解意见与法无据,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机商店、刘同友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福联收割机有限公司剩余农机款20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万吉农机商店、刘同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