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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魏正兴与马玉明、喇木洒、马成明、马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正兴,马玉明,喇木洒,马成明,马金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447号原告:魏正兴,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夏县。委托代理人:屈增辉,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明,男,回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系甘肃临夏县人,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喇木洒,男,回族,1979年3月5日出生,系甘肃临夏县人,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马成明,男,回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系甘肃临夏县人,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马金忠,男,回族,1994年6月12日出生,系甘肃临夏县人,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原告魏正兴诉被告马玉明、喇木洒、马成明、马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魏正兴与各被告经庭外达成付款协议后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正兴的撤诉申请是在其法律赋予的权利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正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6707元,减半收取8353.5元,由原告魏正兴负担。审 判 长 :巴桑次仁审 判 员 :扎西旦珍人民陪审员 :朗加措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旦增罗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