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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庆元、尚瑞珍、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庆元,尚瑞珍,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庆元。被执行人:尚瑞珍。被执行人: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玲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庆元、尚瑞珍、河南祥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尚瑞珍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始至2020年月日止。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科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