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岱岱与白文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岱岱,白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王岱岱,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文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王岱岱与白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文华未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岱岱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7311万元。申请执行人王岱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白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文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文华至今未履行。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岱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