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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谷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谷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97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谷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谷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0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5日生一女谷某乙,2014年4月16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将婚生女孩由谷某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并承担各项费用。现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婚生女谷某乙由原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谷某乙变更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珂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