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刑初129号自诉人陈某,男,汉族。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被告人刘某,男,汉族。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保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