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振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513号移送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被执行人:马振棣,男,1979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振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振棣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振棣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