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阳城县西河乡崔凹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军,阳城县西河乡崔凹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军。被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崔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乐善,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军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崔凹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军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