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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6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卫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6刑初26号公诉机关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卫萍,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医疗耗材销售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新疆库尔勒市。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行贿罪被焉耆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2016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焉耆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翔斌,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以焉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卫萍犯行贿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焉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自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卫萍及其辩护人李翔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夏卫萍为拓展自己在轮台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及感谢院领导在其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多次向轮台县人民医院院长胡某2赠送现金共100000元。后因自治区巡视组到轮台县巡查,胡某2将100000元退还给夏卫萍。2、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夏卫萍为拓展自己在轮台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及感谢院领导在其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向轮台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赵某1赠送现金20000元,价值3000元购物卡,共计23000元。3、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夏卫萍为拓展自己在轮台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并希望轮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能够多使用自己代理的胎毒清,先后多次向轮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古某赠送现金共40000元。4、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夏卫萍为拓展自己在轮台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并希望轮台县人民医院药械科能够多勾选自己代理的医疗耗材,先后向轮台县人民医院药械科主任热某赠送现金共23000元。5、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夏卫萍为拓展自己在轮台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并希望轮台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能够多使用自己经营的检验耗材,先后向轮台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阿某赠送现金共30000元。6、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夏卫萍为拓展自己在轮台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并希望轮台县人民医院外二科能够多使用自己代理的疝补片,先后向轮台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主任艾某1赠送现金共9000元。7、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夏卫萍为提升其经营的镇痛泵在轮台县人民医院手麻科的使用量,先后与手麻科主任车某、刘某1达成协议,按照手麻科使用镇痛泵的数量,以每台40元的标准返还回扣。后被告人夏卫萍按协议支付给车某99000元回扣,支付给刘某132000元回扣。车某、刘某1收受回扣后,按比例将收受的钱款分与科室成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卫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夏卫萍犯行贿罪的相关证据:1、轮台县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任免通知、轮台县人民医院《关于2015年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入聘人员聘任的通知》、轮台县人民医院《关于张燕萍等同志任免的通知》,证实:轮台县人民医院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胡某2是轮台县人民医院院长、赵某1系轮台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古某系妇产科主任、热某系药剂科主任、阿某系检验科主任、艾某1系外科主任,以上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采购购销合同、购销廉政责任书、质量及货源承诺书,证实2014年至2015年,夏卫萍以江西瑞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冠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轮台县人民医院签订了购销合同。3、轮台县人民医院药品入库汇总表、明细分类账,证实2011年至2015年期间,轮台县人民医院从巴州冠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瑞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庆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冠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4家公司购进的药品品种及数量及轮台县人民医院和以上4家公司的往来明细。4、个人活期明细账单,证实2014年12月12日,夏卫萍向古某卡号为×××的工行卡中转账2万元。5、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轮台县人民医院材料、药品入库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调整说明、江西瑞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货单,证实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轮台县人民医院与巴州冠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庆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瑞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冠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夏卫萍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新疆、江西等地向轮台县人民医院开具税务发票,用于轮台县人民医院做账使用。6、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会议记录、通用机打发票、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实2011年10月17日,江西庆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轮台县人民医院签订了价值为35.7万元的视觉电生理检查系统、全自动触摸屏电脑视野计的购销合同。2013年3月1日,招投标会议记录记载赵某1为院方代表,江西庆鹏医疗器械公司中标多参数心电监护仪15台、一拖六中央母婴监护仪1套、生物组织智能脱水机1台,总价款81万元。7、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胡某2当院长以来,夏卫萍先后向其行贿10万元现金,其将上述款用于日常开支。2014年,因自治区巡视组到轮台县巡查,胡某2向夏卫萍归还了10万元现金。胡某2知道夏卫萍给其送钱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并及时支付货款。8、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投案自首材料,证实2012年至2013年赵某1担任轮台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期间,其先后收取了夏卫萍送的2万元现金和2张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9、证人古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5年其担任轮台县妇产科主任期间,先后收取了夏卫萍送的4万元现金。10、证人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6年其担任轮台县药剂科主任期间,先后收取了夏卫萍送的2.3万元现金。11、证人阿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2016年其担任轮台县检验科主任期间,先后收取了夏卫萍送的3万元现金。12、证人艾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5年其担任轮台县外二科主任期间,先后收取了夏卫萍送的9000元现金。13、被告人夏卫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夏卫萍多次通过现金方式送给轮台县医院院长胡某30万元回扣。2015年11月因巡视组在轮台,形式比较严峻,胡某2将100000元钱退还给了夏卫萍;2013年至今,夏卫萍向副院长赵某1送现金2万元及6张面值为2000元的汇嘉时代购物卡,购物卡总价值为12000元;2013年至2016年,夏卫萍分多次给药剂科主任热某送镇痛泵的回扣2万元及6000元现金;2013年年底至2015年期间,夏卫萍通过古某在妇产科出售胎毒清、壳聚糖,并分多次给古某4.36万元;2015年至2016年夏卫萍分2次给检验科主任阿某给了3万元现金;2013年至2014年,夏卫萍分2次给外科主任艾某19200元的现金。被告人夏卫萍明知胡某2、赵某1、古某、热某、阿某、艾某1等6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目的是为了拉关系,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二、向轮台县人民医院手麻科人员行贿13.1万元的相关证据:1、轮台县人民医院药品明细账、药品入库汇总表,证实2015年8月至今,轮台县人民医院手术室购入镇痛泵900支,每支176元。2012年至2014年,轮台县人民医院购进南昌欧贝特、河南新乡麻醉镇痛棒2230支。2、轮台县人民医院《关于2015年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入聘人员聘任的通知》及证明,证实车某于2011年10月12日至2015年8月3日担任轮台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任职期间科室内医生有刘某1、刘某2、王某、艾某2;刘某1于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11月11日担任轮台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科室内医生有王某、刘某2、艾某2、迪某。3、证人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2日至2015年8月16日,其在担任轮台县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科主任期间先后收受夏卫萍提供的镇痛泵回扣10万余元。其在收取10万元回扣后,由车某、刘某1、刘某2、王某、艾某2等5人按比例瓜分。每个麻醉镇痛泵的回扣是40元,主任10元,医生收30元。夏卫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至今,刘某1在担任轮台县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科主任期间先后2次收受夏卫萍提供的镇痛泵回扣3.2万元。刘某1在收取3.2万元回扣后,由刘某1、刘某2、王某、艾某2、迪某5人按比例瓜分。2013年至2014年,车某先后3次交给刘某1镇痛泵回扣2.1万元。每个麻醉镇痛泵的回扣是40元,主任10元,医生收30元。夏卫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其担任轮台县麻醉科医生期间,先后4次从车某处收取镇痛泵回扣1.9万元。2015年至2016年5月,其先后2次从刘某1处收取科室镇痛泵回扣2.4万元。其从刘某1处收取2.4万元回扣后,自己存留7800万元,剩余的由刘某2、艾某2、迪某3人按比例瓜分。每个麻醉镇痛泵的回扣是40元,主任10元,医生收30元。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其担任轮台县人民医院麻醉师期间,先后4次从车某处收取镇痛泵回扣2万元。2015年至2016年5月,其先后2次从王某处收取镇痛泵回扣9600元。其按照每个镇痛泵30元的标准收取回扣。7、证人艾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其担任轮台县人民医院麻醉医生期间,先后3次从车某处收取镇痛泵回扣1.4万元。2015年至2016年5月,先后2次从王某处收取镇痛泵回扣6000元。其按照每个镇痛泵30元的标准领取回扣。8、被告人夏卫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至2016年,夏卫萍先后多次给车某送了镇痛泵回扣9.9万或10.25万元,给刘某1送了镇痛泵回扣4万元。夏卫萍在医院购进镇痛泵之前,与车某商量了镇痛泵的回扣价格。夏卫萍给回扣的原因是麻醉科主任可以决定镇痛泵的采购和计量。三、其他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证实江西瑞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江西庆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徐鹏、企业负责人为胡某2。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江西庆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江西庆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注销。夏卫萍和江西庆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只是通过该公司出发票,公司收取一定费用。生产厂家和医院、配送公司都是夏卫萍自己联系的。公司没有安排夏卫萍给医院相关人员送现金。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江西瑞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夏卫萍,夏卫萍不是江西瑞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夏卫萍通过江西瑞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走发票,公司按0.5%收取费用。生产厂家和医院、配送公司均由夏卫萍自己联系。公司不了解也没有安排夏卫萍给医院相关人员送现金。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巴州冠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和夏卫萍没有关系,其和夏卫萍均有自己的公司。该公司在轮台县人民医院做了大约10万元的耗材。夏卫萍没有说过她给医院人员行贿的事情。该公司和轮台县人民医院做的18.9万元的注射泵业务是赵某2做的,没有给医院人员送回扣。5、被告人夏卫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所有医疗设备和耗材的生产厂家、医院都是其自己联系的。其给医院相关人员送回扣属个人行为。6、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夏卫萍出生于1964年10月2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7、到案经过,证实焉耆县检察院侦查人员于2016年7月9日21时在库尔勒市交通东路萨依巴格市场中门将被告人夏卫萍抓获,并带至巴州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8、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现金缴款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6年7月22日,夏卫萍亲属缴纳涉案款1000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卫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其中被告人向轮台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人员行贿的对象为该科室的具体个人,且麻醉科作为医院内部科室,并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对单位行贿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据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356000元,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卫萍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卫萍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夏卫萍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卫萍积极退回行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卫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赃款予以没收,由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 增 华审 判 员 哈希巴托人民陪审员 崔 秀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