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博大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营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博大木业有限公司,国营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博大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29446-7,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东首。法定代理人:黄博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国营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组织机构代码13020953-1,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博大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营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国营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在第三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6万元,被执行人国营牡丹江木材综合加工厂自动履行224万元,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淮安博大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放弃。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淮安博大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牡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兆纯连审判员 张静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