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红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祥,李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95号申请人李红祥,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李广亮,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红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李红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