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少华与葛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少华,葛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财保19号 申请人:刘少华,男,汉族,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娜,女,系申请人刘少华之妻。 被申请人:葛超,男,23岁,住安新县。 申请人刘少华与被申请人葛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葛超驾驶的冀F×××××号尼桑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葛超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冀F×××××号尼桑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或损毁。 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