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光杰与朱自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杰,朱自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654号原告杨光杰,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自茂,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杰诉被告朱自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光杰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光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光杰承担。审 判 长 刘明亮审 判 员 于建社人民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