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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光杰与朱自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杰,朱自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654号原告杨光杰,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自茂,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杰诉被告朱自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光杰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光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光杰承担。审 判 长  刘明亮审 判 员  于建社人民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