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莫鉴城、余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莫鉴城,余容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2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富银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4401011911985495。被告:莫鉴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余容芳,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余容芳、莫鉴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两被告主动向原告申请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3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远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