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陈雪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陈雪孟,岑央儿,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慈溪法斯特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同心毛绒有限公司,岑育锋,闻松力,陈品杰,王利庆,陈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7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商贸街12号楼19-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5874505792。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执行人:陈雪孟,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央儿,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1号楼17层1-13室,组织机构代码:68425817-5。法定代表人:张春威。被执行人:慈溪法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3192-6。法定代表人:陈雪孟。被执行人:慈溪市同心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园村(西舍),组织机构代码:79601801-0。法定代表人:岑育锋。被执行人:岑育锋,男,1979年7月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闻松力,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品杰,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利庆,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侠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353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陈雪孟、岑央儿、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慈溪法斯特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同心毛绒有限公司、岑育锋、闻松力、陈品杰、王利庆、陈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