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二华、孔引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二华,孔引皊,张长坤,颜士梅,张大华,王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026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华。被执行人张二华。被执行人孔引皊。被执行人张长坤。被执行人颜士梅。被执行人张大华。被执行人王小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中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