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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孟君、沈岳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孟君,沈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孟君,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沈岳松,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孟君为与被执行人沈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孟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孟君以与被执行人沈岳松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溶 溶审 判 员 汪 惠 萍审 判 员 ��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 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