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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士报与张伟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报,张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郭士报,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伟林,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郭士报与张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伟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伟林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