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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杭锦旗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1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晓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杭锦旗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杭锦旗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杭锦旗公安局对鄂尔多斯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现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暂不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