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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敏与雷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雷宇,男,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张敏与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作出(2017)皖1102执6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雷宇的银行存款53289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宇银行存款5328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