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国云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云,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民初408号原告邓国云。被告陈波。原告邓国云为与被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治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贺城、人民陪审员夏建衡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珊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国云、被告陈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国云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出让一台型号为龙工LG855的装载机给被告,双方于同日签订《装载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该机械的出让价为114600元整。2014年10月份前被告已预交订金5万元整,余款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在约定时间未付清余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龙工LG855装载机所有权,已付款项甲方不退。协议签订后,余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方式拒绝支付余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买机械余款64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装载机转让协议(原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龙工LG855的装载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2、欠条(原件)。拟证明2016年1月29日被告下欠原告购买装载机款64800元。3、案外人江孝红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装载机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没有异议。被告陈波辩称:1、被告向原告购买装载机是事实,被告下欠原告64800元也是事实;2、在装载机转让协议中,被告与原告有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被告没有支付余下款项时,原告可以收回自己的装载机;3、被告现在暂时没有钱支付给原告。被告陈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没有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能反映本案的客观事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与原告就购买原告所有的一台型号为龙工LG855的装载机进行协商,并于同年10月份前支付了订金500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装载机转让协议》,约定“甲方(邓国云)出让给乙方(陈波)的一台装载机型号为龙工LG855,出让价为114800元整,2014年10月份前预交订金50000元整,剩余款项在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在约定时间未付清余款,甲方(邓国云)有权无偿收回龙工LG855装载机,已付款项甲方(邓国云)不退。”同日,原告将型号为龙工LG855装载机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到邓国云购买装载机龙工LG855款项陆万肆仟捌百元整(¥64800.00)。事实,陈波,2016年元月29日。”欠款到期后,被告陈波未将剩余款项64800元支付给原告邓国云,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被告陈波向原告购买装载机,欠购机款64800元,不按约定时间付款,酿成本案纠纷,应负本案全部责任。虽然原、被告签订的《装载机转让协议》约定“如果在约定时间未付清余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龙工855装载机,已付款项甲方不退”,现原告选择既不无偿收回装载机,也不选择没收被告预交订金50000元,而是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由被告支付下欠购买装载机款64800元,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收回装载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波偿还给原告邓国云购买装载机款64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治鉴审 判 员  贺 城人民陪审员  夏建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