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5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朗加等5名民工与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阿里供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札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札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加,普穷,达贵,普珠,拉巴欧珠,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宏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2民初2号申请人:朗加,男,藏族,1979年06月08日生,西藏江孜县人。申请人:普穷,男,藏族,1972年08月01日生,西藏江孜县人。申请人:达贵,男,藏族,1975年06月07日生,西藏拉孜县人。申请人:普珠,男,藏族,1989年10月02日生,西藏拉孜县人。申请人:拉巴欧珠,男,藏族,1988年12月05日生,西藏江孜县人。委托代理人:朗加,男,藏族,1979年06月08日生,西藏江孜县人。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宏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北故碾村大同路319号。法定代表人:李绿树。被申请人: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地址:西藏噶尔县狮泉镇建设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郭自路,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朗加等五人与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朗加等五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共计10.731万元先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将所欠民工工资共计10.731万元支付给原告。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拉 巴审判员 大次德吉审判员 桑吉卓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贡 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