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蒋海洋与季京杭、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洋,季京杭,钟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9号之二原告:蒋海洋,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季京杭,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钟静,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原告蒋海洋与被告季京杭、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蒋海洋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蒋海洋负担。审 判 长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