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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蒋海洋与季京杭、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洋,季京杭,钟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9号之二原告:蒋海洋,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季京杭,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钟静,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原告蒋海洋与被告季京杭、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蒋海洋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蒋海洋负担。审 判 长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