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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国海巨诉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海巨,陈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1305号原告:国海巨,男。被告:陈宝林,男。原告国海巨与被告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海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海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宝林偿还借款人民币8,300.00元,诉讼费由陈宝林承担。事实与理由:国海巨与陈宝林系村邻关系,陈宝林因家庭生活用钱,在国海巨处借款人民币8,300.00元,并于事后为国海巨出具欠据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到期后未能偿还,国海巨主张权利,陈宝林在2017年2月3日确认该笔债务,在欠条上签字。现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国海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一份。因陈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国海巨举出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国海巨举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海巨、陈宝林系村邻关系。陈宝林因家庭生活用钱,在国海巨处借款人民币8,3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为国海巨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春节前还清。因到期后未能偿还,国海巨向陈宝林主张权利,陈宝林于2017年2月3日再次在欠条上签字。现国海巨诉至法院,要求陈宝林给付借款。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国海巨将8,300.00元借给陈宝林,陈宝林给国海巨出具了书面欠条,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因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国海巨要求陈宝林偿还借款8,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宝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国海巨借款8,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宝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