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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王咏梅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王咏梅,高天亮,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30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贾志平,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咏梅,女,1979年10月21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高天亮,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郝桂虎,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王咏梅、高天亮、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王咏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东街31号康雅安商住小区2号楼1单元501房屋进行了查封,但申请人以市场低迷,有价无市且申请人没有接收以物抵债的相关政策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终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王咏梅、高天亮、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海燕 审 判 员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屈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