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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仓孝刚与梁发旺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仓孝刚,梁发旺,吴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仓孝刚,男,生于1952年3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梁发旺,男,生于1975年4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吴双梅,女,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仓孝刚申请执行梁发旺、吴双梅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案件执行标的总额为8091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1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70910元。因申请执行人仓孝刚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请求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勇军执行员  王锡华执行员  贾慧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