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仓孝刚与梁发旺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仓孝刚,梁发旺,吴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仓孝刚,男,生于1952年3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梁发旺,男,生于1975年4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吴双梅,女,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仓孝刚申请执行梁发旺、吴双梅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案件执行标的总额为8091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1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70910元。因申请执行人仓孝刚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请求法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勇军执行员 王锡华执行员 贾慧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