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占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149号被执行人:常占国,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山西省右玉县人,现住不详。本院在执行常占国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占国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登记信息、车辆没有登记信息、房产没有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中心没有登记信息,在依法穷尽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