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先进与杨乾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先进,杨乾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4107号申请执行人万先进,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杨乾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先进与被执行人杨乾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649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410520元。被执行人杨乾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先进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4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