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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5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启红与被执行人焦明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红,焦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5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启红,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焦明福,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黄启红与焦明福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明福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明福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