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蒋运显与王宏佳、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运显,王宏佳,李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842号原告:蒋运显,男,1964年10月16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宏佳,男,成年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惠,女,成年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蒋运显与被告王宏佳、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运显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收取113元,由被告王宏佳负担。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