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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娜、高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高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娜,女,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本科文化程度,公司总经理,住阿克苏市。因涉嫌诈骗罪,2013年8月20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辩护人梁洪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瑛,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大专文化程度,住阿克苏市。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12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辩护人李龙,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娜、高瑛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世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娜及其辩护人梁洪才、被告人高瑛及其辩护人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娜雇佣被告人高瑛为阿克苏市德信商务服务中心会计,负责收取和整理办理驾照人员的账目,告诉龙艳艳、李谢、唐鑫等人,称自己在阿克苏市有关系,可以不用参加驾驶执照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只需要交钱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就可以快速办理驾照,并许诺高瑛、龙艳艳、李谢、唐鑫等人可以自行从中抽取一定的好处费。陈娜为使受害人相信自己能够办理驾照,在收取他人钱财办理驾照时给受害人提供盖有“阿克苏市德信商务服务中心”的委托书、委托协议书和收款收据个一份。要求高瑛、龙艳艳和办理驾驶证的受害人员签订委托书和协议书,收取现金后出具收款收据,并书面承诺无法办理出驾驶证,赔偿5万元。在高瑛、龙艳艳、李谢、唐鑫、赵红军按照陈娜的要求收取费用并将办理驾驶证人员的个人资料带至陈娜处,然后陈娜不定期的安排高瑛、龙艳艳、李谢、唐鑫、赵红军等人带领要办理驾照的人员前往阿克苏市车管所参加体检,并让被害人参加实则由其自行组织的科目二和科目四的“考试”。因驾照迟迟不能办理,办理驾照人员多次催促陈娜,陈娜遂让高瑛用装有A4白纸的假档案欺骗办理驾照的人员,称这些档案是考试驾照的档案不能拆开,部分被害人打开档案发现里面全部是A4白纸。本案被害人共计174人,涉案金额2746300元。案发后,共追回赃款23.59万元,其余赃款未追回。被告人陈娜、高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不通过科目考试即可办理驾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娜供述及辩解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和部分事实有异议。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但我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只是期望通过为他人非法办理驾驶执照而获取差价来牟利,因此我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不是诈骗罪。且在办理驾照的过程中也被他人欺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梁洪才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却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陈娜得知王奎能够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遂向他人吹嘘其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收取他人办理驾驶执照的“代办费”,通过为他人代办驾照获取利益,其目的还是买卖驾驶证书,而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娜系初犯,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危害后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瑛供述及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和部分事实不认可。我只是通过给他人办理驾驶执照而获利,并没有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我的行为只是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李龙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高瑛只是想通过王奎、石萍给他人办理驾照来获取中间的差价,其收取的代办费也有证据证明交付给了王奎和石萍,被告人并没有占有他人办证费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按照从旧兼从轻及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按照未修正的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案发后追回赃款248900元,给被害人黎某某返还钱款13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娜、高瑛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收条、收据、委托协议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身份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娜、高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没有能力办理驾驶执照,通过散布其可以办理驾驶执照的信息,虚构其掌握有车管所每年分配的驾照名额,具有可以不按照正常驾驶培训、考试程序办理驾照的能力。通过欺骗和误导手段,将其自行组织的科目考试使被害人相信是参加了车管所组织的科目二、四考试,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共同骗取对方大量的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通过为他人代办驾照获取中间差价,其目的是买卖驾驶证书,而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解意见。因根据本案证据证实,被害人办理驾照的费用是交付给两被告人,两被告人辩解该款其又交付给他人,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有为被害人办理驾驶执照的行为和事实,故被告人辩解其是为非法买卖驾驶执照获取中间利益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娜、高瑛违法所得2746300元(已追缴2489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孟庆野人民陪审员  庄春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