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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沅江市朝阳牛业有限公司、沅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沅江市朝阳牛业有限公司,沅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沅江市朝阳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团山街道办事处介和村。法定代表人:肖再群,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沅江市山巷口路殷家菜园巷13号。法定代表人:严长青,系该社主任。上诉人沅江市朝阳牛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沅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上诉人沅江市朝阳牛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3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通过,也未在本院重新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沅江市朝阳牛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清审 判 员  毛杰中代理审判员  龚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