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8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朱有敏与哈尔滨北辰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国军、第三人李鸿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敏,哈尔滨北辰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国军,李鸿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8751号原告朱有敏,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火车站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利群街**号。委托代理人郝思齐,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奇盈,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北辰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码91230100565424708X(1—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75号。法定代表人杨兴中,经理。委托代理人麻海东,黑龙江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军,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家家户户网装饰有限公司工长,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建设村。第三人:李鸿任,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中兴家园*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丽都家苑*号楼。原告朱有敏与被告哈尔滨北辰信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辰信和公司)、谢国军、第三人李鸿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有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思齐、赵奇盈,被告北辰信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海东、被告谢国军及第三人李鸿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有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辰信和公司与谢国军赔偿朱有敏已赔付的物品损失及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8万元(其中物品包装盒损失5.6万元、6个月租金损失2.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份,朱有敏雇佣谢国军对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中兴家园9号楼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谢国军为便于贴磁砖,将房屋厨房及阳台的暖气片拆下。因供暖期将至,朱有敏曾多次催促谢国军尽快将暖气片装回,但谢国军均推脱并未及时安装。至2016年9月22日暖气开始试水,因谢国军仍未将暖气片装回,导致房屋发水、被淹。朱有敏发现后为防止损失扩大,立即通知北辰信和公司关闭了暖气阀门,同时再次要求谢国军立即装回暖气片。2016年9月23日,因谢国军仍未装回暖气片及处于北辰信和公司管理、控制下的暖气阀门被打开,房屋再次发水,此次发水造成李鸿任(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中兴家园9号楼房屋、顶棚墙体被严重浸泡,且其储藏的货物包装盒大部分浸泡损毁。该情况发生后,朱有敏在派出所已赔付李鸿任货物包装盒损失及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8万元,双方未就李鸿任的装修损失达成协议。北辰信和公司辩称:不同意朱有敏诉讼请求。2016年9月22日北辰信和公司工作人员接到朱有敏电话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关闭了暖气阀门,至于朱有敏所述二次发水的事实,北辰信和公司截至目前也并未发现。该暖气阀门所处的位置是有门有锁的,打开该门锁的钥匙不只北辰信和公司有,还有负责供暖、自来水及煤气等相关公司也有。根据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供暖管线及阀门所有权均属供暖部门,物业公司对该供暖设施没有管理义务,只是为了便于出现突发状况协助供暖公司及时避免业主的财产损失。对朱有敏与李鸿任在公安部门达成的赔偿协议北辰信和公司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北辰信和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北辰信和公司已充分尽到了物业管理义务。谢国军辩称:不同意朱有敏的诉讼请求。朱有敏房屋暖气跑水导致李鸿任房屋被淹应由北辰信和公司公司承担,不应由谢国军承担。谢国军在给朱有敏房屋装暖气时关上暖气供水,谢国军与朱有敏及时通知了北辰信和公司,北辰信和公司关闭了暖气阀门,由于北辰信和公司管理出现漏洞,在朱有敏没有通知开暖气阀门的情况下将暖气阀门打开,朱有敏房屋暖气片再次跑水造成李鸿任房屋被水淹的后果,责任完全在于北辰信和公司,谢国军没有责任,不认可朱有敏与李鸿任的和解协议,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谢国军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李鸿任陈述称:朱有敏房屋漏水把李鸿任房屋泡了,李鸿任只找朱有敏,不找其他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A1的手机转账截图真实性予以确认,谢国军对该份证据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A2的照片谢国军对该份证据无异议,且该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A4、A5的朱有敏家及李鸿任家的漏水情况照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A6包装盒照片、证据A7协议、证据A8包装盒票据、证据A9收条,该四份证据均系朱有敏与李鸿任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发生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特别要说明的是原告诉称赔偿的是物品包装盒120个共计5.6万元,但本案庭审中查明包装盒及盒内产品价格是不一致的,朱有敏称漏水致使包装盒损坏,但朱有敏却赔偿了李鸿任整个包装盒及盒内产品的总价款,且毁损的包装盒朱有敏并没有从李鸿任处取回。证据B1试水通知虽然是复印件,但试水的事实谢国军及李鸿任均没有异议,因试水时间朱有敏的房屋正由谢国军装修,朱有敏并不在该房屋内居住,故本院对于该份证据体现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份,朱有敏雇佣谢国军为其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中兴家园9号楼房屋进行装修。谢国军为了贴磁砖,将该房屋厨房及阳台的暖气片拆下。2016年9月18日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贴出通知,告知朱有敏房屋所在小区的广大用户为了保证冬季供暖即日起对供热系统进行上水、试压,上水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25日,请用户家中留人,如有漏水请立即与维修站联系。庭审中,谢国军表示知道暖气上水、试水时间。2016年9月22日、23日朱有敏家两次漏水将其楼下501室住户李鸿任家浸泡。漏水原因是暖气片未及时安装且屋内阀门未及时关闭造成。朱有敏儿子及儿媳与李鸿任就漏水给李鸿任造成的物品损失及房租损失达成两份协议,主要约定:赔偿李鸿任的全部货物(化妆品套盒)因淹毁导致不能正常销售的赔偿款8万元及承诺在半年之内给李鸿任家房屋装修恢复原样,如在2017年3月23日未收工完毕,赔偿每月4000元。朱有敏、谢国军在庭审中均自认朱有敏房屋中有控制暖气片上水的阀门。本院认为,朱有敏雇佣谢国军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谢国军明知暖气上水、试水期间,在此期间对朱有敏房屋进行装修,说明其在这段时间对该房屋享有管理的权利。谢国军属于专业人员,其在明知试水时间后应采取措施避免漏水情况的发生,谢国军无证据证实其将房屋内的阀门关闭,也未及时将拆下的暖气片安装上,导致漏水,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朱有敏家漏水将李鸿任家浸泡,朱有敏与李鸿任就物品损失及装修情况达成协议,从物品损失赔偿协议看,双方约定的物品赔偿款为8万元与朱有敏诉请的物品赔偿款5.6万元不符,且双方在另一关于装修的协议中也并未约定装修期半年内每月给付租金4000元。该两份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能证实李鸿任因朱有敏家漏水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尽管谢国军应承担本案漏水的侵权责任,但朱有敏与李鸿任在没有其他当事人参与的前提下,就赔偿达成协议,不能约束该协议以外的其他人,并且损害侵权人利益。故对朱有敏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朱有敏要求北辰信和公司承担私开阀门导致漏水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及谢国军主张应由北辰信和公司承担私开阀门导致漏水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答辩意见,因朱有敏、谢国军庭审中均承认朱有敏房屋内均有控制暖气的阀门,只要该阀门关闭就不会导致漏水,故朱有敏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谢国军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有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朱有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新颜人民陪审员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张晓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证据目录清单朱有敏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A1、手机转账截图。证据A2、照片6张(电脑中打印出的,黑白的)。证据A3、客服中心当班记录表3张(复印件)。证据A4、原告家照片6张(电脑中打印出的,黑白的)。证据A5、第三人家照片7张(电脑中打印出的,黑白的)。证据A6、损毁包装盒照片2张(电脑中打印出的,黑白的)及视频。证据A7、协议2份(2016年9月24日货物赔偿协议系原件,另一个协议系复印件)。证据A8、包装盒票据打印件(第三人通过手机传给原告的,原告在电脑中打印的)。证据A9、收条。北辰信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B1、哈尔滨华能供热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在中兴家园各个单元门口张贴供暖试水通知(复印件)。证据B2、我公司中兴家园小修工程维修单2份(2016年9月22日、2016年9月29日)。证据B3、照片3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