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毅谊、广东同诚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毅谊,广东同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23号申请执人刘太松,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湘店乡湘洋村嘴上*号。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212132218被执行人黄毅谊,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广东同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平路桂城科技电子城C区四楼之一。注册号440682000016759。法定代表人黄毅谊。关于刘太松诉黄毅谊、广东同诚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黄毅谊、广东同诚广告有限公司应向刘太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7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太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489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处置案号(2017)粤0605执2005号】,本院已将本案移送该院参与分配;此外,本院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4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