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畏与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畏,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586号原告:何畏。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董事长。原告何畏与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凌岳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何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为被告工作。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支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万元。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何畏应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邀请,在被告筹建的平江康年国际大酒店一期工程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至2012年7月,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2016年12月31日经被告公司核算,从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被告应付原告工资3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XXX在湖南绿化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付员工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印章,但应付劳务工资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何畏受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之邀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助理,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何畏劳务工资30000元。以上履行事项,限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岳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