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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6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唐登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云,唐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6763号申请执行人程云,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委托代理人陈卫婷,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登富,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原告程云诉被告唐登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9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唐登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程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唐登富归还借款252,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43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登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届期,被执行人唐登富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程云称“坐落于本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唐登富所有,要求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唐登富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及“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购房人专用)”一份。经查,上海市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显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产权,目前仍登记在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故本案中本院对该房产无法予以查封。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唐登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还先后至本市房地产、证券等部门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唐登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登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程云与被执行人唐登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志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