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飞、樊华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思飞,樊华生,邱飞杰,张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旨文。被执行人陈思飞。被执行人樊华生。被执行人邱飞杰。被执行人张靖。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5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打工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中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