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石玉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玉杰,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玉杰盗窃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晚,被告人石玉杰窜至本市乐胜乡农民王某某和家院内,将王某某和拴在院内毛驴车上的一头母驴(价值人民币9,875.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石玉杰所盗毛驴已被其变卖得款挥霍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石玉杰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和陈述,证人姜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玉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玉杰对指控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二)现场勘验笔录。(三)鉴定意见。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七岁母驴一头,毛重750斤,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875.00元。(四)视听资料。(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和陈述,我报案,我家的一头毛驴被盗了。2015年5月10日晚上9点多钟,我在家院里给毛驴拌完草就进屋睡觉了。第二天凌晨3点半左右,我出去给毛驴拌草,发现毛驴不见了,院内的一扇铁大门被卸下来了,门插活儿被掰弯了。我家被盗的毛驴是7岁黑色母驴,高有4尺3、4左右。今年4月份的时候,老客来我们屯子收驴,说我家的这头毛驴价值13,000.00元左右。(六)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某证实,平时大伙都管我叫“姜二”。我现在在大安市安广镇龙泉市场内开了一家“姜二驴马牛羊肉专卖店”。“老石”(石玉杰)原来就在龙泉市场里杀驴马了,我也是干这行的,所以我才认识他。2015年5、6月份的一天,石玉杰到我在龙泉市场内的商店说:“我收个毛驴子要卖,你看你买不买?”我问:“在哪呢?”他说:“在西马市呢。”西马市就是周老三开的那个马市场,我说:“那走去看看吧。”之后我就开半截子车拉着石玉杰去了周老三的马市。到那之后,石玉杰指着院内的一头黑色毛驴说就是这头驴,当时刚下过雨,那头毛驴在院子里浇的都不像样了。我问石玉杰多少钱卖,他说4,000.00元钱,我就开始跟他砍价,最后石玉杰同意以3,000.00元钱的价格把驴卖给我,我俩当天把驴卸到我的养殖场后,我就开车拉着石玉杰回到了我家的商店,我把3,000.00元钱交给了石玉杰,石玉杰拿钱就走了,几天之后我就把那头驴杀了卖肉了。2、证人周某某证实,2015年5月的一天,老石牵了一头黑色母驴到我这来对我说:“老周啊,现在有没有老客收驴?”我说:“没有。”老石说:“那你收不收,你要是留的话就给我个三千、两千的?”我说:“我不收。”老石说:“那我就先拴你这,我再找找别人去。”我说:“你要拴我这时间短就拉倒,要是时间长我就得收费了。”说完这话老石就走了。过了二天,安广镇的姜二和老石一起到我这来把驴牵走的,当时他们是开一辆白色的半截车来的,他俩来牵驴的时候我也没跟他们说啥,老石也没给我钱。3、证人李某某证实,我家和王某某和家距离50米左右。他家的毛驴是在2015年5月份左右被盗的。被盗的那头毛驴是母驴,年龄6.7岁左右,体表毛发是黑色的,肚皮毛和嘴巴毛是白色的,高约四尺五、将近一米五,他家的驴挺胖。2015年的时候,驴肉一斤在30.00元钱左右,驴皮一斤在80.00元左右,驴下水一斤在40.00元左右,根据这些我估计王某某和家的毛驴价值12,000.00元左右。(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石玉杰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到两家子镇三合村去办事,下午的时候我从三合搭别人(不记得是谁了)的一个半截车回安广。当车行驶到乐胜乡杜围子屯南边的一个屯子时,我看见在道西侧一户人家的院子里拴着一头驴,当时我也没有钱花就寻思晚上把这头驴偷走卖钱花。当天晚上8点多钟,我从安广出发走着去乐胜乡这户人家,到那户人家大约10点多钟,那户人家已经关灯睡觉了,驴在院子里用一个绳子带着一个笼头拴的。我看见那户人家东侧那扇大门有点倒了,和院墙之间有一个大缝子。我从那个缝子进的院,将拴驴的绳子解开,我牵着驴顺着村村通的道往北走,我把驴牵到安广镇大西头周老三家,我和周老三说在别人家牵(偷)了一头驴,问他收不收。周老三看我这驴不是好道来的就说他不要,我又和他商量一会儿,他也不收。后来我就说那先拴在他家,周老三不让我拴,我说不拴就得放了,然后我把驴拴在他家院里西边一个拴马的木头杆上就走了。第二天我到安广龙泉市场,找到卖驴马肉的姜二(姜某某),和他说我“牵”了一头驴,问他收不收,姜二说明天的,我就走了。又过了一天的下午,我又到市场找姜二问他收不收,姜二说走吧。然后姜二开着他的白色半截车拉着我,我把他领到周老三家院里,我指着偷来那头驴说就是这个,我俩把驴装到车上。这时周老三从屋里出来了,姜二和他打了个招呼,也没再说别的。姜二和我开车把驴拉到前新荒的一个屠宰点,把驴卸下来以后我就上车了,姜二和屠宰点的一个男子说了几句话也上车了,姜二又开车把我拉到安广龙泉市场他家卖肉的店里,姜二当时拿出来3,000.00元钱交给我,我也没说什么就走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石玉杰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的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玉杰犯盗窃罪事实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石玉杰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玉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石玉杰所盗赃款价值人民币9,875.00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