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平与刘炎借款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刘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4235号申请执行人罗平,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刘炎,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平与被执行人刘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246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20300元。被执行人刘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平于2016年12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渝0109执42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炎在银行的存款20605元[实际冻结34.41元]。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4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