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魏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魏利芬,张建国,余姚市立天电器电源有限公司,余姚沃尔特塑业有限公司,张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123705XF。代表人:黄远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利芬,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余姚市立天电器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立天电器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北C区。组织机构代码:72640621-0。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沃尔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北C区。组织机构代码:57753251-1。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烨,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利芬、张建国、余姚市立天电器电源有限公司、余姚沃尔特塑业有限公司、张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736619.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案件,各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